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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现在,有些当地的乡、镇政府为了强化对村级业务的办理,把各村乡民委员会的公章收到了乡里。从乡政府的视点来看,起点可能是忧虑村里管欠好公章,怕村里出纰漏,忧虑村干部会出事、犯错误。“村章乡管”的初衷也许是好的,却给广阔乡民带来了极大不便利。盖一个章要跑到大老远的乡政府,有时还找日照社区不到人,乡民们对此很恶感,有定见。
现实生活中,虽然上级想方设法紧缩了一大批需求行政村、居委会承当的盖章事项,但大众有些非盖章不行的作业仍是要用到村委会的公章。而乡政府对村委会公章的“大包大揽”,看似“好意”,实则管得太宽,掠夺了乡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有违《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的有关规则。
乡民委员会是乡民自我办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底层大众性自治安排。《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五条规则:“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乡民委员会的作业给予辅导、支撑和协助,可是不得干涉依法归于乡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而,村委会的公章仍是应当放在村委会才合情合理合法,才干便利乡民运用。
当下,在现代村庄社会管理中,当地政府要切实增强法治认识,对村级业务无妨少些“管”的旧习惯,多些辅导、支撑和协助的新理念,少些“束缚”的旧思想,多些效劳的新举措,把便利乡民的乡民委会公章“还”给村委会,让乡民委员会释放出乡民自我办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无量生机。
(作者系江苏省沭阳县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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