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1-28 2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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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新网温州1月28日电(潘沁文 洪叶)1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何某等20人私运国家制止进出口货品一案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等人受别人雇佣,使用船舶先后屡次将未经边检及海关查验检疫的"冻品"私运运送至指定地址。

    2020年4月13日,上述船舶未向温州市海事局陈述而进港停靠在温州市龙湾区灵昆大街5号码头,因船舶停滞损坏,集装箱未能及时卸货而被公安机关抄获。

    经查,涉案船舶上被抄获的集装箱内"冻品"共重487余吨,系牛肉、牛内脏等肉类"冻品",标识产地为印度、阿根廷等国家,均未经海关正常查验检疫。依据海关总署发布的《制止从动物疫病盛行国家/区域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印度、阿根廷归于痛经口蹄疫的疫区,依照规则"不得进口;且制止流转"。

    法院以为,被告人何某等20人躲避海关监管,结伙为别人私运国家制止进出口的货品进境供给运送、保管的协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私运国家制止进出口的货品罪。鉴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佐或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据详细案情,判处何某等18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6万元不等,判处其他2人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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