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01-24 19: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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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社拉萨1月24日电(记者王沁鸥、陈尚才)24日,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造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进一步完善了西藏生态文明建造的法律系统。

    据了解,《法令》共分十章六十八条,从生态规划、生态安全、生态经济、生态文明、演示创立、社会协同、保证监督等方面,标准了国家机关、社会安排、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造中的职责与责任,充分体现了全民共建共治同享的理念。

    据介绍,《法令》统筹了生态安全维护、生态经济开展和生态文明宏扬三个方面,明确应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管理与维护,维护江河、湖泊、冰川、森林、草原、湿地塑胶跑道、荒漠等生态系统和生态资源,树立天然维护地系统,推进地球"第三极"国家公园建造,安排施行生态重点工程。此外,《法令》规则要推进绿色农牧业、清洁动力、循环经济、绿色矿山、生态旅游、生态文明产业开展,改进村庄人居环境,培养生态文明等。

    西藏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勇扎介绍,《法令》对施行极高海拔生态搬家、青藏高原特有珍稀物种维护,以及国家确认的藏西北羌塘高原荒漠生态维护和修正、藏东南高原生态维护和修正、"两江四河"造林美化与综合管理、青藏高原矿山生态修正等严重生态工程均做出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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